湖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省物价局、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
2004年夏粮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发改财贸[2004]66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农民行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切实做好今年的夏粮早籼稻的收购工作,现将发改电字[2004]11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农业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04年夏粮早籼稻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国家指定的企业按每斤0.7元入市场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是否充实省级储备粮,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局、农发行研究后,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如自行处理,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2、国家指定的企业按每斤0.7元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是否充实市、县级储备粮,由市、县政府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