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社会捐赠情况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所在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填写《核查联签单》,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三)审批。区、县(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例会进行审批,并将被批准人员名单返回社区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3天,群众无意见后将被救助对象名单及救助金额报区、县(市)财政局。对未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核定救助金额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1.单位报销的费用;
2.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3.社会捐赠。
(四)发放。区、县(市)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向被救助对象下达《医疗救助通知书》,并将救助现金发给被救助对象本人。
(五)拨款。各区、县(市)民政局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实施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协调小组例会审查无误后,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区、县(市)实际审批情况,按季度将由市承担的救助资金拨付各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定期将救助资金拨入区、县(市)民政局救助专户。
(六)归档。区、县(市)民政局建立救助发放微机管理档案,对《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经救助对象签字的《医疗救助通知书》及《核查联签单》归档保存。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核、监督和指导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选派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参加协调小组工作,重点负责被救助对象的病种认定、救助标准的确定和对定点医院的医疗监督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及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