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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4)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患有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特困居民,均属被救助对象。
  二、救助条件
  对患有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城市特困居民给予救助:
  (一)患恶性肿瘤的;
  (二)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三)怠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四)患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
  (五)患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的;
  (六)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七)患其他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
  三、救助标准
  被救助对象患前6种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个人负担部分的10-30%给予救助,但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患其他重大疾病确需救助的,可适当给予救助,但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元。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沈阳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持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到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
  1.户口本;
  2.《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在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治疗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
  5.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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