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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优抚对象
抚恤定补款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民优字[2004]12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保证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款发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实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的一种经费投入自然调节机制,是保证优抚对象提高生活水平的一种长效措施。这种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
  (一)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鉴于在乡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抚恤定补款由中央财政承担并调整增长比例,因此,不列为各地自然增长机制对象。本次全省建立优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仅限于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自然增长机制的增长比例。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定补款,以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增长比例:
  1、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65%和60%计发。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分别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和20%计发。
  (三)自然增长机制的运行说明。自然增长机制建立后,按年度实施运作。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现行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解决;低于省现行标准的,仍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二、关于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款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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