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局领导有根据认为有必要由市稽查局直接检查的举报信。
第十五条 对举报中心受理的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既有偷税问题,又涉及征管和税务干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联合查处,或由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查处。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受理后,应在3日内办理登记、报告、批转等手续;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若涉及面广、案情复杂,又涉及本级税务机关及部门有关领导,本级举报中心难以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举报中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案件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需要延长上报时间的,必须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举报中心批准,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对税务机关领导特批的举报案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并上报结果。
第十九条 经初查凡属重大税务案件的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报告表》,并附举报材料及时送主管局领导阅示,经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举报中心报告。如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批准后,应填写移送单并连同举报案件材料,在办理移送手续后一并移送。
第二十条 区县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经初查有下述案情的,须及时报告市举报中心: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逃税的举报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的举报案件;
3、其他重大税务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复举报且已处理过的举报案件,视情况分别处理:
1、举报内容一致,直接予以回复;
2、有新增举报内容的,视情况交原检查机构予以检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举报案件材料应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分类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税务违法事项经查证属实后,视其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的多少、举报情节、材料真实程度以及配合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计发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罚款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