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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3、有证据和具体线索表明被举报对象有违反税务管理行为但不应由稽查部门负责处理的,应报举报中心领导或其上一级领导批办,按批办意见交相关部门处理。
  4、跨区域举报案件以及属管辖范围外的举报案件,报送上级举报中心处理。

第三章 分类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根据举报案值的大小、线索的详尽程度等因素,将举报案件分为ABC三类。
  A类:属于重大举报。案值较大,举报偷、骗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案情明显重大、线索清晰、材料详尽的举报;上级领导批示,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批示查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大案件。
  B类:属于普通举报。举报偷、骗税款在上述案值以下、有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访、署名举报,并提供一些具体线索和情况的举报;上级领导、同级党委、政府、纪委等领导要求一般性阅处的案件。
  C类:属于无情况、无线索举报。情况不清、线索不明,明显带有主观猜测或道听途说的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要按上述三类标准进行分类,在案件受理单上注明案件类别,报分管领导确认、批办,并分别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对于A类举报:各区县举报中心受理后,应在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登记后,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市举报中心,由市举报中心审批后交市稽查局有关检查科查处;对需列入督办的,按督办程序处理,限期上报查处结果。
  2、对于B类举报:各举报中心受理后,报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登记,交由本单位检查部门查处。
  3、对于C类举报:各举报中心领导批办后,做待处理举报储存,并存档。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原则上按照税收管辖权交由相关检查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下列举报案件可由市稽查局直接或组织查处:
  (一)省局举报中心下达的举报案件、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涉税案件;
  (二)对署名举报,有具体举报材料,且举报材料有很大程度的真实性,数额较大的举报信;
  (三)对举报人不断、重复地进行举报,且对各分(区)局、县局已检查结果不满意需进行复核的;
  (四)对举报内容要求有税收管辖权的分局回避且具有一定可信度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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