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情况;
(七)依法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奖励。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
(一)偷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抗税的行为;
(二)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
(三)非法出售、购买发票的行为;
(四)非法提供、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凡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电报、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均应予受理。受理举报时,若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单位或者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力。受理举报时应尽可能要求举报人提供以下信息:
1、举报人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家庭住址、举报人身份(税务干部、被举报企业负责人、被举报企业内部一般人员、被举报企业同行)、举报受理日期、邮政编码。
2、被举报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
3、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企业的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地、注册类型、所有制性质、行业、案件所属时期、违法类型及手段、涉案税种、违法金额预计、违法事实、书证或其它材料;
4、其它需要的信息。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一)对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制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对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九条 受理的口头、电话和其他形式的举报应当逐一登记《举报案件登记簿》。
第十条 受理来信来访举报时,凡不属于本举报中心管辖范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进行举报;
2、将举报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并办理移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