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128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规定》,保障举报人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提高举报案件查处效率,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举报中心)设在市稽查局;各区、县也应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举报中心),区县举报中心设在县、区的稽查局、检查科。各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及通信地址,设立举报箱、来访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市、区县举报中心日常工作分别由市稽查局和县(区)局统一负责管理。市举报中心对区县举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
(二)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原则性强;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严格执行回避规定;
(五)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职责:
(一)宣传、鼓励公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