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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组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行政执法职责范围调整的中长期计划。掌握、分析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重要信息,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二)研究部署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制造社会噪声、粉尘污染,违规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排放油烟造成环境污染,违规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造成水体污染以及违规处理医疗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车辆(含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至临街建筑物前不按规定停放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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