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
和停止执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文件的决定
(鞍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政府各部门对由本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2)7号)要求,市政府做出以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废止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6件(详见附件1)。凡与
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文件规定,自
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46件(详见附件2)。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决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
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7]42号1997.8.27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管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发[1997]46号199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