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劳务
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7月)
为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精神,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挂钩。
第二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输出培训农民的补贴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机构的奖励。对符合省补助条件的培训单位和中介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与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要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补助对象:
(一)对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二)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但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