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行政机
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的通知
(皖价费[2004]232号)
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收费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精神,决定对我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收费进行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各类证书工本费、管理费、附加费、注册登记费、审批费、审查(核)费、年检费、评审费、考试费、资格认定(可)费、公告费、特许权使用费、强制性的检测检定费、检疫费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规定,清理的原则为: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清理的方法。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照清理原则,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注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条款和相关内容。2004年8月底前,将登记表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复印件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