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1.参加或列席领导班子有关会议。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在党风政风监督员例会等内部会议上,或以《党风政风监督员意见、建议反映表》形式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4.了解、查询所反映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与处理结果。
(九)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义务:1.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关注民生,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得公开发表影响党委、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言论。 4.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党风政风监督员有效开展工作
(十)市委、市政府成立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兼职工作的特点,适度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每年召开1-2次市党风政风监督员座谈会,听取、记录、整理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市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推荐组织和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市党风政风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为市党风政风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十一)建立相关工作制度。1.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员聘期制度,每任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超过两任。到期未续聘的,作自然解聘。2.建立高效处理机制,党风政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传递的群众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在半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3.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党风政风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或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适宜继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的人员,及时予以解聘;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各地各单位要重视、支持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工作时,由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党风政风监督员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与开展监督工作的关系,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