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对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据本办法向主管评定机构提出对评定结果的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写明申请事项、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沪财预(2002)26号文同时废止。
附:
关于对《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的说明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预算信用自我评估报告”应主要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举的七个方面以及《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中的有关内容。
1.管理者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情况;
2.和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情况;
3.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决算情况;
4.银行账户及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5.票据、预算资料管理情况;
6.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
7.与预算管理有关的需反映或披露的其他情况。
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职能、经费类型、在编和实有人数、职称和职级、资产管理等情况;
2.上年度预算编制数、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数;
3.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追加情况(追加数及原因);
4.财政性资金使用效果分析;
5.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加强或完善预算管理的措施;
7.其他有关情况。
三、《办法》中所提及的预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稽核制度;
2.内部牵制制度;
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4.财务收支分析制度;
5.资产管理制度;
6.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