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机构通过本市有关媒体公布单位名单,并颁发《A类预算信用等级证书》;
(二)在两年内免除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参加高级职称评定的,建议有关部门优先考虑;
(四)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D类预算信用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进行预算管理的专项辅导;
(二)单位应在收到《预算信用类别通知书》1个月内,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单位自收到《预算信用类别通知书》次月起,逐项提出专项资金用款申请,按月上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上报本单位预算管理情况报告;
(四)财政部门对其预算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并建议审计部门对其预算管理进行全面审计;
(五)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直接调整为D类预算信用等级的单位,建议其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通报和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当事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暂缓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暂缓认定单位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暂缓评审其他高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B类、C类预算信用单位经费预算按规定标准执行,并实施常规预算管理。
第七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评定预算信用等级的单位实行年鉴制度,根据单位预算管理状况,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年鉴不向上调整。
第二十六条 除首次评定外,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为B类的,方可申请评定A类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十七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发生向下调整的,对预算信用等级高于新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主管评定机构应相应调整其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情况与已评定的预算信用等级不符的,主管评定机构应向下调整其信用等级。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调整为D类预算信用等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