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或组建时间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
(三)有多级预算的主管单位,其下属单位预算信用等级在B类以上(含B类)的比例在80%以上;下属单位预算信用等级为D类的比例不超过5%。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D类预算信用单位:
(一)故意虚报预算,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单位人员严重违反财政纪律、财经法规,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将预算内资金转移到预算外或将财政性资金拆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四)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或者转移、截留、占用、挪用、坐支应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的预算收入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故意销毁按规定应当保存的预算管理资料的;
(六)私设小金库的;
(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D类的。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A类评定标准又未发生D类所列情形的,评定机构按照单位可参加评定的预算信用等级与已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孰低原则,确定其预算信用等级。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评定标准自评后,提出预算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将下列资料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考核后提出意见,报主管评定机构:
(一)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见附表);
(二)预算信用自我评估报告;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四)预算(会计)人员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报告。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自评后将上述材料直接报主管评定机构。
第十八条 评定机构在遵循评定原则的基础上,采用科学、合理的计评方法,对单位的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评定过程中,评定机构充分听取参评单位主管部门及人大、监察委、法制办、审计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后,评定机构填制《预算信用类别通知书》,将评定结果通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A类预算信用单位采取以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