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为基础,单位的预算信用等级不高于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六条 评定机构依据申请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及预算编制、执行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对其预算信用进行评定,分为A、B、C、D四类信用等级。
第七条 预算信用评定采取单位自评、主管部门考核与财政部门组织审查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预算信用等级实行升降级管理,评定机构可根据单位预算管理情况调整其预算信用等级。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九条 上海市财政局指导全市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区县级单位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在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参与部分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十二条 评定机构依据申请单位上一财政年度的下列情况,分析、评估和确定单位的预算信用等级:
(一)管理者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情况;
(二)机构设置、制度建立情况;
(三)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情况;
(四)银行账户及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管理情况;
(五)票据、预算资料管理情况;
(六)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评定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可参加A类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分在76分至89分的,可参加B类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分在60分至75分的,可参加C类预算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的,为D类预算信用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定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A类预算信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