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
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04]65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对规范预算编制执行、提高单位预算管理水平、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的积极作用,在总结前几年预算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预算管理改革的实际情况,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附:

上海市财政预算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树立公共财政、效率、公平理念,根据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要求,在预算单位中倡导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增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与市、区(县)、乡(镇)有财政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并遵守本规定。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一)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财政部门确定的部分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和政策性(计划性)亏损补贴单位;
  (四)其他单位。
  第三条 预算信用等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定。公开评定程序、评定办法;公平对待评定对象;公正运用评定依据、评定标准。
  第四条 预算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预算信用良好的单位,给予相应的鼓励;对预算信用较差的单位,进行专项辅导,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