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巡警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自2004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GB1589-2004)执行。
3、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应按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发改委8号令)的要求规范生产,新建企业必须达到生产准入条件;对原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加强整改,促使企业尽快达到新的生产准入条件,使其合法经营;对无证经营、非法组装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市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要重点围绕发展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通报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并联合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登记超过3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要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促进公平竞争。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创新货运组织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货主与车主之间直接信息交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经济效益。
要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货车计重收费政策,明确并规范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停车等服务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