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道路运输市场。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我市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同时促进汽车产业加快技术革新,提升产业结构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工作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交通局、公安局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要根据这次集中治理的特点,突出重点,分段宣传。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
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效果。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厂矿企业走访宣传,通过媒体开展专题宣传。邀请知名专家做专题访谈或发表专稿。广泛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媒体适时推出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大容量的报道。
(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调整规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办法
1、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迅速开展“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市公安部门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
二是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交巡警部门与交通部门要实行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共享。“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国家交通部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退还2004年6月(含6月份)之后多征的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