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公用经费40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5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
第二类,公用经费35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5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
第三类,公用经费30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2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户县、高陵县。
第四类,公用经费2500元/人·年,业务经费1000元/人·年,车辆经费12000元/辆·年,看守所在押人员经费114元/人·月。执行地区为周至县、蓝田县。
(三)公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装备购置、监所修缮等专项支出,按照等级化管理标准和装备配备标准,按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项目库管理,根据财力逐年安排解决。
(四)对支出数额较大的办案费用和特殊项目经费采取个案报批方式,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优先予以安排。
(五)车辆经费以现有的机动车辆数为基准计算。
以上经费预算及支出标准从2004年7月开始执行。
三、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主要措施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核定的公安机关经费支出标准安排预算。原实际执行中已高于市核定标准的,不得降低经费支出水平。
(二)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收取的各类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厉行节约,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要核实现有机动车辆,今后更新或新增车辆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大对公安基层派出所的经费投入,保证派出所的各项基本经费支出。各区县公安局要按经费支出标准足额保障派出所经费需要。
(五)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区县公安机关正常运转。市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困难区县对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能力。凡未按要求编制预算,执行中达不到核定的年度经费标准的,市财政将在年底通过扣款的方式予以弥补。
各区县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