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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
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4]99号)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报送的《关于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市财字[2004]143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区县

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


  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国家政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的神圣使命。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工作,千方百计提高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但是,由于我市部分区县财政困难,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投入不足,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保证公安机关基本经费需要,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市发[2004]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县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公安机关经费供给是同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区县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二)收支脱钩,确保基本需要。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其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要按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的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公安机关的各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支出要根据区县实际情况,量力而行,统筹安排。
  二、区县公安机关经费预算及支出标准
  (一)人员经费。城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的人员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工资、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津贴、公安干警特殊津贴)、奖金以及据此计算出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和所在区县出台的各项政策,财政部门必须按实足额安排。
  (二)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车辆经费和羁押场所经费。根据我市各区县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情况,将城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其派出所的公用经费、业务经费、车辆经费和羁押场所经费支出标准划分为四类,经费支出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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