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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和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文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二)市级财政部门按评审制度组织专家或委托农业科技机构对各县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市财政局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省财政厅。
  (三)申请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由省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上报的示范项目中择优上报财政部。
  (四)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拨付资金,省级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拨付资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直接下拨到项目县财政。
  第八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批复或资金下达文件将同时发市、县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批复或资金下达文件后,要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同时,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按规定的时间向市级财政书面上报项目总结,经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市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进行抽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财政部还将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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