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南方电网海南电价调整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04]1346号 2004年8月6日)
各市县物价、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水平。海南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综合提高0.01元,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贷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这次海南电网销售电价调整,国家安排在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电价中调价。具体为:城市大宗工业、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农村工业用电各个电压等级电价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4元,其它类用电户电价不做调整。调整后电价见附表。
二、调整部分上网电价标准。考虑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对电价影响,适当调整部分电厂的上网电价。海南燃煤机组(马村电厂、华能海口火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燃气机组(南山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5元。其它电厂上网电价标准按现行上网电价标准执行。
三、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机组的上网电价。海南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电厂(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为每千瓦时0.3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燃气电厂(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新投产水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新投产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标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执行。
四、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海南电网统调范围内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为55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034元;水电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电量按设计发电利用小时确定,超过部分执行超发电价,超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
五、高耗能行业电价标准。对高耗损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我省蓬莱磨料磨具厂、海南精华黑刚玉有限公司和福利企业文昌宏达金属制品装饰材料厂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生产用电价格随相应工业电价统一调整提高每千瓦时0.024元,即每千瓦时0.4675元;对电解铝、钢铁等行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普调标准的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元和0.05元,具体企业电价标准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