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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委生猪屠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大专院校、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大专院校、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具备“三章两证”的肉品,在购买时做到索证索票,货证(票)相符,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进登记台账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由卫生部门进行查验,如有违犯,从严查处。同时,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推行肉品、肉制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四)在全市实行厂校挂钩、厂场挂钩阳光交易制度。即所有向区、县和城市市场供应肉品的零售商户、餐饮企业和集体伙食单位采购肉品,都必须在肉品批发市场进行批发交易,并索取票证备查。禁止进行场外批发交易。从定点屠宰厂(场)直接采购肉品的,应向当地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出具与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合同的原件和相关手续。肉品定点批发市场的设立和确定,由市、区、县商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共同审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肉品定点批发市场交易厅内应做到地面硬化、墙壁光洁、照明充足,并设置有吊挂、冷藏、防尘、防蝇设施。
  (五)规范和强化检疫管理工作。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员驻厂(场)实施检疫。屠宰检疫规程与屠宰流程同步实施,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待宰畜禽入厂(场)前,由驻厂(场)动物检疫员检查其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厂(场)屠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由动物检疫员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交给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出厂(场)上市。动物检疫员要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厂(场)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实行自检的大型肉联厂重新审核,具备条件的,发放自检许可证;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自检资格。严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违者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是生猪屠宰市场整治的一个重点问题。市政府确定由西安方欣公司(西安市肉联厂)肉食加工厂的无害化处理车间作为我市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专用车间。对定点屠宰厂(场)检出的病害肉品一律由定点屠宰厂(场)按货值的80%予以收购后,交西安方欣公司(西安市肉联厂)肉食加工厂的无害化处理车间统一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补贴。
  (七)全面开展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38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家标准《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选址、设施、装备、人员资质、防疫、卫生条件等标准,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逐家逐项进行审查,凡不合格、未达标的定点屠宰厂(场)应一律停业整改,并于2004年底完成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恢复正常屠宰行为,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证、章和标志牌。在清理整顿和布局调整中,要坚持合理布局、技术进步、适当超前、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推进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进程,彻底根除一把刀、一口锅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支持并鼓励有实力、条件的屠宰厂兼并一些小屠宰场,引导一些小的屠宰企业联合,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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