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的通知
(徐政发[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徐政发(2004)11号文)精神,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全市配套费减免程序规范如下:
一、允许减免范围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不包括民办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的)等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减免1/2;生活(不包括教师住房)及附属设施减免1/3。
(二)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全部免缴。
(三)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规定的面积免缴。
(四)在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实行“绿卡”制度的工业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
(五)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