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的扶发工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实行激励制度。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中按绩效分配的资金,羽用激励扶贫发工绩效突出、资金使用管理好的点(市)。
第二十五条 对各种违法或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按规定处理。
对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如数追回扶贫资金,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挥霍、浪费、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数缴回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要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对挪用财政扶贫资金平衡预算,以及无故滞留延缓下拨资金的,要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况依纪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全部用于扶贫。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扶贫项目管理责任制、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个、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责任事故,按项目管理责任状的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故意隐瞒违纪问题的,应加重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按财政部财农字(200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的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