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做好年度决算,由点(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要根据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整合资金存量,按照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投向不变、统筹捆绑使用的原则,分年度编制的扶项目计划,建立的扶项目库,实施项目管理。各地申报的扶项目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资金。申报的项目一经取确,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项目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的扶办、发展改革委(计委)、民宗委等部门在项目选取、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的选择,要实行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办法。安排到村的项目以村为单位先由村委会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选择表决后上报。香(市)扶贫发工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扶贫资金切块计划安排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对农民脱贫的轻重缓急、的扶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新阶段扶贫开发的要求,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审查筛选制度,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扶持的项目进行论证考察,逐项审批。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上报,论证材料超过有效时限的要重新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由点(市)扶贫发工相关部门组织财政、项目所在地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项目竣发验收的结论,项目建成后的实际状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对照分析等。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政府采购制度。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凡具备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投资业主制、运行公司制、科技承包制和联结农户合同制。项目实施要签定责任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等物资要实行政府采购。主要单项工程施工要缴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