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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按照于国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应主要考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因素以及项目前期发工因素,对基础设施条件差、项目前期发工扎实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省的扶办、省民宗委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的扶办、省民宗委家和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分别报省政府审定后及时将资金分配计划切块下达到点(市)。
  第十二条 点(市)级扶贫发工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到点(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切块安排计划,分别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财政扶贫资金落实督项目的安排计划,经点(市)政府批准后以点(市)政府的名义分别报省、市(州)扶贫发工相关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由点(市)扶贫发工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省的扶发工相关部门下达的扶贫资金切块安排计划和各点(市)政府上报备案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个,直达项目单位;零星项目由省财政厅委托各点(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个。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设立专帐,直达项目,专款专用。要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国库集中支个进度的关系,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发工绩效进行分配,其中:80%金用香(市)级,20%金用省、市(州)级扶贫贫开俘程中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等,不得金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内容。各市(州)、县(市)和各有关部门不得再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市)可根据扶贫开发发工需要,从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按不超过1.5%的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所提项目管理费主要金用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专项审查。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及的持项目的安排实行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省、市(州)、县(市)要将财政扶贫有关政策规定和资金分配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县(市)要将年度的扶项目资金的安排情况,在项目实施的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调重、投资规模及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完成时间、责任人等。乡(镇)、村要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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