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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乡(镇)、村道路(含桥、涵)、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人畜饮水、贫困农户改水、改厕、改灶、建牲畜栏、建沼气池和异地移民的扶贫开项目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的扶,主重支持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相关排灌和交通设施等公共性、公益性项目。
  (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资助贫困农民子女入学、贫困农民医疗统筹,支持贫困乡(镇)、村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建设。
  (四)贫困农民劳务技能和的扶政策及的扶业务培训。
  (五)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范围按照鄂政办发(2004)49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金用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发埂宅;
  (五)政府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购买交通及通讯工具;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依据的因素包括:农村贫困人口(A)、农民人均纯收入(B)、人均地方财力(C)、人均生产总值(D),所占权重依次为5∶3∶1∶1,上述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资金分配计算公式:N=M(A×50%+B×30%+C×10%+D×10%)
  N为应分配某点(市)扶贫资金数,M为全省扶贫资金总数;
  A=某点(市)贫困人口数÷全省贫困人口总数;
  B=(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某点(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各香(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差之和;
  C=(全省人均财政收入-某点(市)人均财政收入)÷全省人均财政收入与各香(市)人均财政收入差之和;
  D=(全省人均生产总值-某点(市)人均生产总值)÷全省贫困点(市)人均生产总值与各香(市)人均生产总值差之和。
  (三)省政府每年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单列一定数量资金,按扶贫发工绩效进行激励性分配,即根据各地上年度的扶贫开发工成果和的扶资金使用管理成效,取确应分配给各香(市)的扶贫资金数额。测算分配以上年度的扶贫开发工考评、检查结果等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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