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下同),以及其他用于扶贫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中央安排我省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五条 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由省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扶贫开发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第六条 市(州)、县(市)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扶贫资金支出预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其中: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坚持集中投入,整村推进。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金用支持解决农村人口温饱问题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