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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18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的范围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重点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的职责分工。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收费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含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的方法步骤。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于2004年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各1份。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附送有关依据材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对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核。属于国家项目的提出清理建议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属于省管项目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审核处理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应结合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公示工作。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这次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抓好落实,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及联系方式填写附表后于2004年9月底前连同清理表一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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