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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
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18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的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二、对国家明令取消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风险基金、生猪生产稳定基金、生猪生产保护金、生猪疫病风险基金、生猪进场交易服务费、生猪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抓好落实。
  三、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将按照审批权限,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部门符合收费审批规定的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对重复设立、标准明显过高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归并、降低,并重新公布。
  四、对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过程中收取的检疫费、防疫费、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对屠宰、加工、仓储、运输、消毒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已经制定收费标准的市,要按照标准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市,要做好相关收费情况的调查。
  五、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国家的有关减负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对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中涉及到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变更或注销,财政部门要加强相关票据发放、缴销、使用的管理。责成收费单位对变更后的合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进行公示,对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六、各市物价、财政部门要于2004年9月底以前,将各市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情况局面报告省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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