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外埠驻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保障金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数缴纳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是指市及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及区、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六条 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县收缴的保障金,其收缴总额的5%是市级收入,5%是省级收入。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的7-9月份为申报和征收保障金时间。
2003年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清缴。
第八条 保障金按以下程序征收:
每年3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各单位发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调查材料。
每年4月底前,各单位应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有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工资领取单、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不按时报送报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的,在职职工人数以统计或地税部门确认的数字为准,并按无残疾职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