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2]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埠驻淄博市各区(含高新区)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其残联组织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正式建立以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