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导、督促各部门和各镇(街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6.及时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
7.协助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能,承担矛盾纠纷的接访受理、分流指派、调处调度和督办指导,直接调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8.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预警,提出工作建议;
9.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对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纠纷多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提出责任查究建议;
10.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1.调解婚姻、财产、家庭等民间矛盾纠纷;
2.参与调处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3.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初期化解工作;
4.具体指导村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
(三)调处服务中心的四项工作职权:
1.分流指派权。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将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有关部门、镇(街道)调处,相关部门、镇(街道)必须接受。
2.矛盾纠纷调处调度权。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相关部门、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服从中心的调度,及时参加协调处理。
3.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对于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分流指派的案件,有关部门、镇(街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调结并报告处理结果。
4.责任追究“一票否决”建议权。中心对分流指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道)负有监督职责,有权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对因调处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直至建议综治、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权。
五、运行机制
各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应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不断规范运作。
1.预警机制。坚持条块结合,定期进行全方位大联动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把握工作主动权,做好矛盾纠纷钝化、控制工作。
2.分流机制。调处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视情况直接调处或分流到有关单位或部门调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调处不了的,要及时反馈信息,由调处中心调解“回流”案件。所有受理调处的案件必须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行“庭式”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结案存档,事后进行跟踪回访、监督执行。凡调解无效或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3.联动机制。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做到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对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问题,由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确定参与调处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统一进行公开调处;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联动,集中力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