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中心设接待室、调解室等,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四)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完善和规范“大调解”组织网络
1、在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工会领导;
2、200人以上的国家重点企业、骨干企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3、建立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
4、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5、行政村(居)和城镇社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独的调解室;
6、每20户村(居)民设1名调解员;
7、农村村民小组、城镇小区楼幢院落、企业车间班组要广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队伍。
四、工作职责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采取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除法定情形外,中心可以受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一)县(市)区调处服务中心职责:
1.严格执行《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指令;
2.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3.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以及分流处理工作;
4.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