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4]193号)
各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减轻患者药品和医疗服务费用负担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74号)规定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对省管医疗机构现行制剂价格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制剂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此前下达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一律废止。
二、此次公布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可以向下浮动定价。
三、本通知附件未列制剂、规格,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在8月30日以前按《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提出定、调申请。凡逾期不提出定、调价申请而自行作价销售的,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省管医疗机构必须在2004年8月20日以前将制剂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和规定价格等内容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将通过《物价公报》、《湖北医药价格》和湖北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规定价格和擅自定、调价,以及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对外公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