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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郧县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郧县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4]192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定郧县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十价重[2004]15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要求,现将郧县电价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结合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和鄂价能交[2004]138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丹江口电站供库区电价以及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标准,提高郧县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3.44分钱(含税);该县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商业用电价格这次不作调整;农业排灌用电价格适当降低。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单位:元/千瓦时)。
  二、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另外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基金后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3.155分钱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五、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后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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