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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工程建设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部门或省地震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二、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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