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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


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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