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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修改为:“公开出版的全市地图(包括各类专业性地图)、书刊插图的地名,除历史地名外,必须以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二、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市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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