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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重要纪念意义或特殊价值的古树名木,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应采取防腐措施加以保护,不得随意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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