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