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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税款对账
  1、扣税金融机构与地税部门的对账(上解对帐)
  扣税金融机构扣缴的税款在上解国库前必须与地税部门逐笔进行核对,双方各自产生税款报解清单,确保核对一致后划解国库。
  2、国库与地税部门的对账(入库对帐)
  国库部门将预算收入日报表及分户入库信息传送至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汇总(或逐笔)销号后,产生地税部门的收入日报表,与国库产生的预算收入日报表(或分户信息)核对一致,核对不一致的,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对金额一致,预算科目不一致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予以更正。
  扣税金融机构或地税部门应将扣缴成功的分户信息(含扣税交易流水号或扣款凭证号码)传送至国库部门。地税部门应积极采用计算机自动销号对账系统进行销号与对账。
  第九条 完税凭证的开具
  实行税、银、库联网电子扣税后,开具完税凭证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地税机关将完税凭证发给扣税金融机构代开,扣税金融机构应在扣税成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代开的完税凭证放纳税人回单箱内。
  2、地税机关根据扣税金融机构返回的扣款成功的信息,批量或按期打印完税凭证,通过邮寄、上门、扣税金融机构传递或其他简便的方式送纳税人。按期打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扣税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成功后,企业纳税人以扣税金融机构开具的“同城委托收款凭证”(样张附后)作税款支付凭证;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可在其储蓄存折摘要栏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通过信用卡扣税的,在信用卡对账单中注明“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作为纳税人税款支付凭证。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由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分一联式和两联式。一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地税机关开具后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地税机关内部税收票证管理采取电子结报方式;两联式《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地税机关开具后,一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另一联作地税机关内部税收票证结报凭证及税收征缴备查。
  第十条 预算收入差错更正
  实行联网电子扣税的入库税款,如发现差错,按照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处理。国库差错的,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地税部门造成的差错或其他原因的调库,由地税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交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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