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0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县(市)支行:
现将《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清算中心,下同)、国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规范税款电子化征缴程序,加快税款缴库速度,促进以网上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多元化发展,根据税收征管法、
国家金库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行税、银、库联网电子化征缴税款,确保税款征收缴库的及时、准确、安全和完整。
各级国库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税、银、库联网方式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地税与金融机构、国库联网征缴税款主要采取以下两种联网方式:
(一)地税、金融清算中心、国库联网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通过金融清算中心发送至纳税人指定扣税账户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扣款结果信息应答(成功与不成功)返送金融清算中心转地税机关,金融清算中心按规定根据扣款成功的分户信息将税款清算至国库。地税机关与国库通过金融清算中心传送入库对账信息,实现电子对账。
(二)地税、金融机构、国库联网
地税机关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直接发送至各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将分户扣款结果信息及时返回地税机关,并按规定在报解税款资金的同时将分户扣款成功信息传送至国库;国库将分户入库信息再传送至地税机关,地税机关与国库实现电子对账。
第四条 联网扣缴方式
(一)批量扣缴
地税机关按批将纳税人应缴税分户信息发送至扣税金融机构,扣税金融机构在当日或次日将分户扣款信息应答(成功与不成功)返回给地税机关,并将扣款成功的税款划解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