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徐政通[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
信访条例 》、《
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维护信访秩序通告如下: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解决问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上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取上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上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程序之中的,不得越级上访。
三、上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在上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静坐、示牌,打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
(三)非法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
(四)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