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入围公告。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
(四)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布公开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轮候购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应当包含相当于政府优惠政策的价款。市场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后,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本市住房保障支出。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交纳收益。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五章 集资建房
第三十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计划和建设、价格和购买、产权和上市交易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三十二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财政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