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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住宅发展中心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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