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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总量调控、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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